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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的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或者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实...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人未按规定向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由县级以上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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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原拆迁补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二)对违规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三)未按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的;(五)设立拆迁公司的;(六)不及时制止人强迫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七)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八)违法实施强制拆迁的;(九)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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