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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第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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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十一)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有以下这些: (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当事人放弃继承权声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2.放弃继承权公证生效后,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不能更改。 3.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给他人,如出现这种情况,应按接受继承办理。 4.放弃继承权的人,应当是享有继承权的人。不享有继承权的人,自然就谈不上放弃继承权了。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需提供的材料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时,应当逐项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本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可由本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提供。这种亲属关系为确实享有继承权的亲属。 4.有本人签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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