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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应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首次住院,在医保范围内,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院住院门槛费分别为200元、400元、6...
1.在职 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低于3万元,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为85%,二级为87%,一级为90%,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10万元;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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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2。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0.83。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 ●超过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符合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根据就诊医院级别,按本市乡镇卫生院100%,本市市级医院90%,转市外80%,民营医院60%打折后,实行分段按比例结算: 400(600)-10000元报销60%; 10001-25000元报销65%; 25001-40000元报销70%; 40001元以上报销75%。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内,每次住院最低报销不低于医疗总费用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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