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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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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量刑标准为: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认定为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后,行为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等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责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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