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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根据你们当地的标准进行赔偿,希望帮到您...
你可以用发票予以证明,法院可以根据情况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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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营养费问题,确实比较难统一个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不包括 营养费:医疗机构的意见,即为你提供治疗的医疗机构认为你需要营养的辅助治疗,如果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及营养品标准,对这一块赔偿是不支持的。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这一部分费用在赔偿中法院是支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宿费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等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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