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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紧迫性,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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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法律程序: 1、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2、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3、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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