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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计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事,侵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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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是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处二千元罚款。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级部门对在人口和计划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机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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