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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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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ask.com小编进行了以下小结,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1)出现不可抗力,因为出现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得到实现的; (2)其中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之前,明确表达或者以其行动表明不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 (3)其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并且在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依然没有在合理的期限里履行的; (4)其中一方当事人推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除此以外,还有一种特殊的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法的第268条、308条、410条中,对承揽合同、货运合同、委托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特殊的规定,对于这三种合同,即使不存在以上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也可以随时解除,可以说是无条件解除合同。
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概念: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 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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