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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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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包括超越职权、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受贿和滥用职权的目的指向不同。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②]与吸收犯所具有的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组织行为等行为的逻辑联系不同,牵连犯强调手段、目的和结果行为,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且最终目的指向具有统一性。比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就张某的受贿和滥用职权而言,其犯罪目的分别指向了钱财和渎职,且两行为之间并不具备类型化、通常性的牵连关系,故不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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