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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生效变更及注销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需要注意的是: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原件。 (2)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由许可方、被许可方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权限、委托事宜、专利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委托书无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行签订。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履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的填写:a.备案号、合同名称、许可种类、许可方、被许可方、代理人或联系人、提交材料清单依据实际情况填写。b.备案变更的,在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变更事项。备案注销的,在变更后变更内容一栏注明“注销备案”。c.变更申请表须由许可方、被许可方、被委托人共同签章。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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