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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凭证并没有改变人们对法律借据的理解。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成本。4、债权凭证的实施很容易导致执行人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撤销执行法律文件的; (三)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执行,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5)被执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法偿还贷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1、债权凭证由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由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或者现有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发放。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当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4、债权凭证的内容由债权人申请执行
1、债权凭证没有改变人们“法律白条”的认识。 2、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 3、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诉讼成本。 4、债权凭证的实行,极容易导致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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