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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1、显名股东不能强制退出。 2、可以将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名义股东应当提前三十题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并其他股东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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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单方面强制退出股东或者股份的,只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以达到退出股东身份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显名股东不能强制退出。 2、可以将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名义股东应当提前三十题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挂名股东强制退出不行。一般情况下清退股东需要和对方协商,购买对方的股份,股东可以依法将股份转让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请求公司收购股权。对外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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