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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监护权责任由父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许多家长朋友对“监护人”的称谓感到陌生,因为我们一般谈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很少有监护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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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孩子的父母双亡后监护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孩子的兄、姐; (三)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弟姐妹; ③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③成年子女; ④其它近亲属; ⑤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和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的人是委托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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