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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法律遵照以下原则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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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确定。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父母双亡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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