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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行为可分为两类:一是肉体摧残,如殴打、冻饿、禁闭、捆绑、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二是精神上折磨,如侮辱、咒骂、讽刺、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构成虐待罪的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的特点,如果偶尔为之,不构成犯罪。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例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虐待罪论处,但构成虐待学生罪的不属于虐待罪。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从你的表述看,老师违反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造成被害人残疾,后果也较严重(不知治疗可否回复或部分恢复)同时违反教师法,虐待学生承担责任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单位应当给与一定的处分(很多时候要考虑社会影响,从这个事看,学生做的很不像话,老师是在管理,事出有因,但是方式欠妥,并造成学生伤残,想必局外人还是同情老师的)
老师和学生之间不存在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老师体罚学生的,造成严重伤害的,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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