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失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失去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以及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失去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失去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以及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治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1)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剥夺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剥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组织领导职务的权利。
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 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3年以上10年以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的一种,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根据这两种情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190人已浏览
263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