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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法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起诉之日)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第九条 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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