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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6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监护权时,如果双方都想要孩子的监护权,如果一方有下列情况...
会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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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娃儿抚养问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限定,从有利于娃儿身心健康,保障娃儿的合法权益出发,联盟爸妈两方的抚养本领和抚养要求等具体情况解决。大致归纳如下: 一、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二、爸妈两方协议两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娃儿,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1: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会判给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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