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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和理由。也就是说,延长拘留期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批...
拘留延长一至四日。即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原有三日基础上延长一至四日。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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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时间。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也就是说,在运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不可滥用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刑事拘留是指侦查机关[1]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才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适用既关系到刑事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又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因此,我国刑诉法对刑事拘留期限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旧执法观念的禁锢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的缺位等诸多因素,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延长期限的现象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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