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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本律师,或携带材料咨询本律师一,抚恤金不纳税。二,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三,抚恤金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四,抚恤金不能作为...
1、离休干部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一共是40个月。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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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去世后,其配偶再婚的,或再婚后又离婚的,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个别没有经济来源的,生活上可给予适当照顾。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要定期核实。父、母和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供养到去世,子女供养到16周岁或者普通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对已失去补助条件者,要及时予以取消。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0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津党老【2002】19号)。为进一步体现党和政府对企业离休干部的关心照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由本人生前1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的项目及以后按有关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构成。 二、2004年10月1日以后去世的企业离休干部,已按照10个月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的,应按调整后的标准予以补发。 三、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仍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对于特殊困难企业支付离休干部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确有困难的,仍按照津党老【2002】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准则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任工人作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薪水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薪水和级别薪水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职位薪水和技术等级(职务)薪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职位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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