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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欠条销毁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欠条销毁,欠条记录的欠款价值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定为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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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欠条被销毁仍然可以起诉。 还款记录可以作为对抗记录。欠条、借条等文书,是债权凭证,能够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依据。 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偿还义务,债务人应该要求债权人交回文书,或者在文书上备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此条作废”并签字捺印确认。比较好的方式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欠条未收回,债务人有银行还款记录可以作为对抗的依据。
盗窃欠条不构成盗窃,盗窃他人欠条后销毁或没有取得实际财物的,可不按犯罪处理。而盗窃自己写给他人欠条的,可以按盗窃罪认定,而且是既遂。欠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从民法的观点而言,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是以是否有欠条为条件的,盗窃欠条不构成对他人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直接侵犯。而盗窃自己写的欠条,和真正的盗窃并无多大区别,意味着他已经取得了别人所占有的财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手机涉嫌犯罪,写下欠条不影响事件性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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