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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
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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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 2、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 1、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先履行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 2、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未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义务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给付义有权中止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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