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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司法控制权的方式: 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二、利用投票权代理安排; 三、控制董事会; 四、设置董事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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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在: (一)公司人格否认:公司空壳化。 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 (二)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资产不足。 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三)公司人格否认: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公司法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各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文件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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