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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即该项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经过同意的转让,其他股...
转让流程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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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类型的公司股权转让不一样 一个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后你若有权收购,还应与转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有些股票的转让是受限制的: a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转让股权为您介绍,希望给你提供帮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析说明】 1、股东之间转让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视为同意转让的情形包括:其他股东自接到转让股权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不购买转让的股权的。 3、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2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权时,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优先权。
导读:1?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 1?股权作为财产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标的。当债务人拒绝向债权人自动履行具有强制执效力的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该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2?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时,为了既便于债权的执行又尽可能维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并再次确认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公司是为了使其协助执行,通知其他股东则是为了保障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司法强制转让也规定了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即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逾期不行使则视为弃权利。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当理解为人民法院通知的送达日期。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 第一,注销原股东的出资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二,根据股东及其股权的变化情况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并记载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额,考虑股东之间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书面协议或同意、视为同意,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各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各有差异、股权转让的具体交割的时间与方式也可能不尽一致,因此《公司法》并未规定该两项程序义务的履行时间。该两项义务的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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