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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
对于这种离婚案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男方确实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缺席判决;(2)男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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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类离婚案件,一般分两种情形处理: (1)男方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缺席判决; (2)男方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法院会很慎重,一般会判决不予离婚。目前也有很多法院大胆尝试,对当事人无故不参与庭审的离婚案件进行缺席审理、判决。
起诉离婚一方不出庭的,分两种情形处理: 1、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的,可以依法按缺席判决处理,但一般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2、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二次起诉对方不出席庭审的,原则上法院不能进行缺席判决,但如果对方经法院拘传仍然不出席法院审理的,法院可以作出判决,但会不会判离婚依据实情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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