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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特殊工种的退休人员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则其与单位的关系不能认定劳动关系。领取养老金的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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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因此,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及其他人员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 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1)老年劳动者与现在用人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如符合劳动关系的,应予认定。(2)不论老年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不论老年劳动者在原单位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如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其工伤认定的申请,其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全国各市、省对特种作业人员退休不同的规定,现将北京、上海两城市的规定复制,: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等若干问题作出规定。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满8年;曾经从事过两个或多个特殊工种的人员,可以将两个或多个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办理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手续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据日前召开的上海市部分大中型企业第126次劳资例会透露,本市特种作业人员退休有新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就此发出通知。通知明确,特殊工种是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本市目前对特殊工种暂按以下原则确认:市属单位(含中央在沪单位)按原劳动部或本行业主管部门1992年底前已确定,并经原市劳动局或本行业主管局批准的特殊工种确认。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的条件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办理特殊工种人员退休手续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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