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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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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部或通信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加倍赔偿消费者并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六)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七)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八)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一)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二)其他虚假或者是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以行政处罚书是否会送至单位取决于不同的情况,下文将详细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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