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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
《民法典》规定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才能够设立。并不是签订合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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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登记才能够设立。并不是签订合同就能够设立。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在分割财产后,尚未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清偿的债务和缴纳被继承人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首先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比例清偿债务。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照其所继承和所受遗赠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为,如果是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则应当是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如果都办理了抵押登记,则按照办理的时间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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