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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处撤销后,总代表处是其惟一驻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总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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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软盘形式(wi95或wi98中文版本)向中国XX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XX规定的格式用中文书写。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申请表;(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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