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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比例高于过半数的(如章程中记载股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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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对同一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定股权质量,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股东会议决议; (3)过一半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应在陨石大会上明确界定。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沉默的,视为同意质押。
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因为以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质权设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实现该质权时,也即要转让该股权时,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权质押以股东设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质押以公司外第三人设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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