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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型...
在民事证据调查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有两种最为基本的方式, 一种是交叉询问,即由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这是“当事人主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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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诉讼当事人,没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查询“诉讼相关信息”,这是“机密”。如果诉讼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级检察院提出“申诉”。
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是我国法院系统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未能有效解决的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复杂,如证人不能受到较好的司法保护、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及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时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措施等等。勿须讳言,司法程序上的问题,通过司法手段解决是最有效的。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对国家承担的一种义务,因为犯罪不仅仅被看作是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而且还涉及对社会关系的侵害,国家要维护这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也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因此,每个知道刑事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法享有作证豁免权的除外),这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国家有权使用强制手段迫使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人身、财产纠纷的,即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私权”问题。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如果是义务,那么是对谁的义务?这是我们首先要在司法理论上明确的问题。综上所述,证人作证是每位公民对国家的一种义务,很多人因为很多原因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如何让证人愿意作证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就开头的“
一、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就要承担不良后果。2、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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