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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2021-11-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夫妻双方未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债权人虽有约定但不知道约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特别是金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债权人不能证明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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