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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减半收取的,不过地区性可能会有些不同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调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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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 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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