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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拘留?

2021-11-29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紧急情况下临时限制现行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称为刑事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拘留对象应当是现行犯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嫌疑人:⑴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立即被发现;⑵受害者或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他犯罪;⑶在周围或住所发现犯罪证据;⑷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逃跑;⑸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⑹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交审查和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可延长审查批捕时间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证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拘留者抗拒拘留,被拘留者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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