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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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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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