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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透支是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自己的信用卡帐户内资金余额支取...
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者已无资金时,根据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者得到发卡银行的批准, 超过自己的信用卡帐户内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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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善意透支是指信用卡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账户中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时,按照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或发卡银行的批准,超过其信用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支取款项,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本息。善意透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或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根据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信用卡章程》的有关规定,透支限额一般为1万元、5000元、1000元。中国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透支限额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消费信贷功能不强,这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发达有关,也是商业银行避免恶意透支风险的必由之路。(2)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本息。我国商业银行将本息归还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善意透支信用卡本质上是持卡人向发卡银行借款,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服务,属于合法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经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由此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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