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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是妨碍通行的就要处罚,不能妨碍他人通过。就是说可以不停在指定位置,不妨碍通行的不处罚:并未强制性规定必须停在指定...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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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吊销机动车处罚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及其他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人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由下属的交通警察大队管辖。对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就近的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章停车的,处罚方式为:由交警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如果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附第三十三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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