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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还增加了股...
"有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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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持股比例行使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无明确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认缴出资比例。因此,公司章程或股东在表决前需要确定。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行使知情权: 1、根据第34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并无时间、形式等方面的要求,股东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公司有义务满足。 2、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实现方式,比如章程中可以规定公司应每月向股东提交会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公司法第166条)。 3、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有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客观要件),书面申请一般应表明股东身份、写明请求查阅某个期间的账簿以及查阅目的(主观要件)。公司如果拒绝,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4、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被侵犯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基层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允许股东查询或者复制相关资料
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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