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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发明人与专利权人是两个概念。专利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专利发明人无权转让专利所有权,和使用权。专利权人才有权。2.专利权人将专利的使用权(实施许可)出卖给其他人后,还可以再出卖给第三者,第四者。。。。或者自己实施。这种实施许可叫做“普通实施许可”。3.另一种“实施许可”,叫做“独家实施许可”,专利权人与别人签订了“独家实施许可”合同,就不可以再许可第三者实施了。但是,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实施。4.专利权人与别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专利权转让”,则,原专利权人也不再可以实施专利了。因为专利权已经不属于原来的专利权人了。5.当然,不同的许可,不同的价码。普通实施许可,价格最低。转让专利权是价格最高的。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 (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 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 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 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未规定辅助票据权利。
汇票权利可以转让。 1、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3、持票人转让汇票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 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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