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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1200元,抚恤金按基本养老金60%计发20个月。根据《黑龙江省公司工人丧命待遇改革办法》(黑劳险字199334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司工人因病或非因工丧命和离退休人员遗属救济费及丧葬补贴费准则的通知》(黑劳社发〔2003〕50号)、《关于调整公司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文件限定,黑龙江省公司离休工人2009年因病丧命的,其丧命待遇为: 一、丧葬费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60%计发20个月; 三、供养遗属救济费,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补贴费,1937年7月7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提高15%按月计发,之后参加工作的提高10%按月计发。
七十五岁老人的抚养费按五年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还要看老人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
这个赔偿就不多了,因为79岁死亡赔偿金只赔偿五年的。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被告赔偿能力、过错程度等酌定,一般5到10万元左右。 5、其他杂费:包括处理事故家属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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