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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哪些票据行为追加刑事责任

2022-07-16
票据欺诈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所谓票据欺诈罪,是指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票据欺诈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欺诈罪的构成特征主要是: ①犯罪客体。不但侵犯了国家、单位或个人的财产利益,最主要的是侵犯了票据管理制度并由此破坏了金融秩序。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票据欺诈行为。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构成票据欺诈罪的客观情形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此外,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第2款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也构成本罪。 构成本罪的,在客观上还必须是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其等值的服务,如果数额不是较大,行为人不构成本罪。 ③犯罪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作为自然人犯本罪的,为一般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间接故意因不具有目的性,不构成本罪,过失亦不构成本罪。 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惩治金融犯罪的决定》第12条规定,票据欺诈罪的刑事责任是: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现,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上述法定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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