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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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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出了安全事故之后,其实不是一定就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毕竟法律中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有具有相关行为的同时,又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的,那才会被认定构成此罪。根据规定,一旦认定构成此罪的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四个要件如下:(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二)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三)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四)主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此处的过失,是指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无预见或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产生此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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