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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时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交...
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交付期限,按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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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交付期限,按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标的的的交付时间按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确认。约定的交付时间与实际交付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交付时间确认,标的为快递物流交付,收货人的签字时间为交付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然不能确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专门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履行的义务。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要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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