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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注销手续:(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出口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三)企业因...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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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企业诚信程度、安全卫生控制能力、监管体系有效性等,对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
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货物换证查验的相关规定查验,重点检查货证是否相符。查验合格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者电子转单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注册登记:(一)直属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登记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口生产企业准予注册登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出口生产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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