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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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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不可以。你爸爸作为村委会主任兼村党支部书记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国务院第586号令《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只适用于上述单位的员工。你爸爸所属的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村民委员会成员与村民委员会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自然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决定书X人社认字[2011]1-126号申请人:xx有限公司职工姓名:王某某性别:女年龄:40工种:操作工号码:0000000000000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事故时间:2011年6月2日事故地点:胶州路安慧西门门口处诊断时间:2011年6月2日受伤部位:头部、左侧肢体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2011年6月2日,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1年6月15日,我局受理xx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2011年6月2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行至胶州路安慧南区西门门口处与一辆行驶至此的小轿车相撞,导致受伤。根据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第37050242011025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在此中无责任。当日,王某某被送至xx市人民医院进行治2疗。后经xx市人民医院确诊为:左肱骨外髁撕脱骨折,脑外伤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综上所述:王某某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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