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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关系: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抚养权; 2、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存在虐待子女、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患有严重疾病等不适宜再抚养子女的情况,另一方提出变更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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