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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包括: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餐饮服务许可证,中国餐饮行业的经营许可证。根据20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中国6月1日起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对于哪些餐饮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可以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以下通知: 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 2009年05月22日发布 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建言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就许可证的启用及发放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有关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紧制定《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在该办法出台之前,请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及卫生部关于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工作。 三、餐饮服务许可按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业态和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方式如下: (一)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是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是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是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是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是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工地等地点(场所),供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类别、许可证号、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及备注等内容。《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填写指南见附件1、2。 五、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区、市)餐饮服务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本辖区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样、内容印制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 六、食品摊贩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餐饮服务许可证》式样有关问题的说明 2.《餐饮服务许可证》填写指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如果外部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有关的其他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批准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变更许可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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