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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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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不仅损坏了易燃易爆设备本身,还经常引发火灾和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损坏。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对象,即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所谓燃气,主要是指燃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燃气设备,主要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便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被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的过失,即行为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而不可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引起易燃易爆设备爆炸或者燃烧,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结果。这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也是本罪与破坏易燃易爆罪的区别之一。
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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