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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遗嘱的话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话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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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很多种形式,你的这份遗嘱属于自书遗书。自书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1、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人自行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样的话自书遗嘱就可以满足形式生效要件。2、自书遗嘱的内容需要合法,既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并且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这份遗嘱是否有效,需要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红的反对。王红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刚、王强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释法: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因遗嘱行为是单方行为,遗嘱人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红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红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刚、王强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红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关于老人去世财产怎样分割主要还是要看在老人生前有没有留下遗书,或是在生前有没有找律师进行财产分割的步骤以及要求,若是没有,则需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老人的财产主要按照自己的配偶,儿女以及父母的顺序来分割相应不同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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