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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责任的,由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2.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
1、不承担,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责任的,由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承担。 2、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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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至于再次申请的期限,不应该超过30年。2.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对业主进行补偿。3.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通过调查了解种方法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可,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根本就住不到70年就会拆迁。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理由是: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行政复议本身不会影响派出所,只能证明我国行政机关的设置越来越合理,人民有多种维权渠道。只有当行政复议作出撤销或变更的决定时,才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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